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5-30文章来源:浏览:1375

关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规定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6]55号  

签发人:杨庆新


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规定

2016年修订)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引导广大学生全面发展,树立良好学风,促进本科教育质量提高的重要措施。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规范我校推免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推免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㈠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校团委、纪检监察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推免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组织领导工作。

㈡ 各学院成立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负责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硕士研究生导师及相关教师5—7人组成,负责本学院推免办法的修订、推免生的遴选推荐等工作。

㈢ 推免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牵头组织,“研究生支教团”的招募推免工作由学校团委组织实施。

第二条  推免生遴选推荐条件

㈠ 我校具备报考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㈡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㈢ 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理论课和实践课)、限定选修课(理论课和实践课)按平均学分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并具有较强的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学习小语种的学生,须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当于上述水平的考试合格证书。英语、日语专业学生须通过专业四级考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㈠ 必修课(理论课和实践课)、限定选修课(理论课和实践课)修读不合格;

㈡ 在校期间曾受到违法处理和违纪处分。

第四条推免生按综合成绩分专业排序,择优选拔。

综合成绩=学习成绩(A+ 奖励分(B

其中,学习成绩(A)为13学年必修课(理论课和实践课)、限定选修课(理论课和实践课)所修成绩按学分加权后计算的平均学分绩,学习成绩计算到第六学期末,即:

A=∑(课程学分数×该课程百分制成绩)/∑课程学分数

奖励分(B)的计算详见第六条。

第五条  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和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国家一等奖获奖者(含集体获奖的全体成员,获奖时间截至当年831日,以正式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若满足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可直接推荐为推免生,其名额数计入当年的推荐总名额。

第六条除符合第五条者外,推免生的奖励分值按下述办法确定,各种奖励截至当年831日,以正式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最高奖励10分。

㈠ 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6分,同一竞赛作品只能以最高奖励标准奖励加分一次,不得累加。具体奖励分值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完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者(以结题书为准),项目负责人奖励1.0分,第二、第三完成人分别奖励0.8分、0.6分。完成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者(以结题书为准),项目负责人奖励0.8分,第二、第三完成人分别奖励0.6分、0.4分。同一名学生只能以最高奖励标准奖励加分一次。

㈢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者,奖励1.5分。

㈣ 其它需奖励的项目奖励分值不超过1.5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条  以上涉及由各学院自行制定的奖励加分方案纳入学院推免办法。

第八条 在校期间有服兵役经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遴选推荐按教育部、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推荐名额

㈠ 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我校推免生的总名额,扣除符合第五条的直接推荐名额数之后,原则上根据学科水平、专业特色和各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数,按比例分配名额。

㈡ 进入我校“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专业,适当增加推免生分配名额比例;“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名额按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工作程序

㈠ 学院根据上级文件修订推免办法,报送教务处备案,审核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实施。

㈡ 符合遴选推荐条件的学生按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奖励证明原件。

㈢ 学院教学办公室与学生工作办公室联合计算学生的综合成绩,提出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人名单。

㈣ 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免生的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对候选人的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

㈤ 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考核情况,提出拟推荐推免生名单,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提出推荐意见后,将拟推荐推免生名单在学院网站或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㈥ 在规定期限内,各学院将拟推荐推免生名单、学生成绩单、奖励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推免生信息表报送教务处。

㈦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推免学生名单,并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推免生名单。

第十一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需按照教育部规定时间在推免服务系统进行志愿填报。

第十二条 取得推免资格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㈠ 受到违法处理违纪处分者;

㈡ 不论何种原因毕业时未取得学士学位者;

㈢ 经查实在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

第十三条 凡在推免生遴选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由教务处报请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问题,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级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关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规定》(津工大[2014]108号)文件中工作程序部分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工业大学

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印发: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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